股利所得稅:富人降稅後,用那種股東身分投資,較省稅?

現代人,不論在那裏生活工作。

只要是公民,然後有賺錢,就要交稅。

台灣的所得稅制,歷經多次改革。

最近一次稅改,是在2018年。

對有錢人來說,這次稅改,有降稅的好處。

舉例來說,綜合所得稅率,最高從45%往下調。

在台灣的企業主,很多財富是建立在公司的股票。

這樣的財富架構,每年很可能領到大筆股利。

這筆股利,又是需要交不少所得稅的。

那麼股利所得稅,要交多少呢?

這個是由股東的身分來決定的。

所以,本篇針對不同的股東身分的股利所得稅做說明。

對於想要投資台灣公司的老闆,一開始就可以思考。

用那種股東身分投資,每年稅務負擔可以較輕鬆?

股利 所得稅:富人降稅後,用那種股東身分投資,較省稅?

內容目錄

一、2018年稅改後,在台灣賺到錢,要交多少稅?

所得稅率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

它關係到我們的收入和稅金支付。

讓我們來看看自民國107年以來的所得稅率有哪些變化吧!

(一) 台灣個人,在台灣賺到的錢,最多要交4成的綜所稅

簡單來說,這是我們根據我們的收入要支付的稅金。

自民國107年起,綜合所得稅的最高稅率是40%。

這表示如果你的收入很高,你需要支付相對較多的稅金。

(二) 台灣公司,每賺100元,要交20元營所稅

這關係到企業賺取的利潤所需要支付的稅金。

自民國107年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最高稅率是20%。

這意味著企業在賺取利潤時需要支付一部分給政府。

(三) 高收入的股東,公司每賺100元,進到個人口袋,最多57.6元

如果你持有股票並收到股利,那麼你需要支付股利稅。

自民國107年起,股利稅負的最高稅率是42.4%。

國內公司所得100
營所稅率20%
營所稅額20
稅後盈餘80
個人股利分離課稅稅率28%
個人股利分離課稅稅額22.4
總稅額42.4

這表示如果你從股票投資中賺取了錢,一部分將被稅收收走。

總結一下。

所得稅率的變動,對我們的金錢和財務狀況有著重要的影響。

了解這些稅率的變化,有助於我們更好地規劃我們的財務和預算。

民國107年起所得稅最高稅率表

項目稅率
綜合所得稅最高40%
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20%
股利稅負最高42.4%

所得稅法-第5條

1.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2.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加超過一百十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至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三十四萬元,加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九十五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3.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4.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5.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三、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未逾五十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一)一百零七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八。
(二)一百零八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九。

所得稅法-第15條-第5項

5.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二、想要投資台灣公司,有那些人可以成為股東?

在台灣,公司賺錢需要繳稅,而這跟公司的股東是誰有關。

現在,我們來看看有哪些不同種類的股東身分:

(一) 一般個人股東

這些是普通的人。

可能是像你和我一樣的個人投資者,他們持有公司的股票。

(二) 法人營利事業

這是指其他公司或機構,它們也可以成為一家公司的股東。

(三) 公益法人股東

這是一些非營利組織或慈善機構,它們也可以擁有公司的股份。

(四) 境外股東以及境外公司的台灣分公司

這意味著來自其他國家的股東。

或著,其他國家的公司,在台灣設立了分公司。

也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

(五) 小結

當你決定要創辦一家公司時。

你可以根據這些不同的股東身分,來選擇最省稅的方式。

也就是說,你可以選擇最適合你公司的股東身分。

以減少所需要支付的稅金。

三、個人股東,賺到股利,如何算所得稅?

在台灣,如果你是一個個人股東,那麼你可以享受一種特殊的稅收優惠。

這個優惠是關於,如何減少你需要支付的稅金。

具體來說,你可以根據你從公司得到的股利和盈餘的總金額,來計算你的稅金。

這種稅收抵減的方式,是按照你得到的股利和盈餘的8.5%來計算的。

然後,用來減少你當年應該繳納的所得稅金。

每個人每年的最大稅收抵減金額是八萬元。

計算股利扣抵稅額的方法如下:

  • 股利和盈餘 × 8.5% = 可抵減稅額
  • 可抵減稅額的上限是八萬元。

因此,抵減稅額是要將上面的兩者取小,Min(股利及盈餘 × 8.5% , 8萬)。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個人股東的綜合所得淨額是100萬元。

那麼根據以下的所得稅率表計算:

綜合所得稅率表民國111至112年度

稅率累進稅率
0~560,0005%
560,001~1,260,00012%
1,260,001~2,520,00020%
2,520,001~4,720,00030%
4,720,001以上40%

股利所得稅的計算如下:

綜合所得淨額100萬
×) 稅率12%
-)累進差額3.92萬
-)扣除抵稅額,Min(100萬 × 8.5% = 8.5萬 , 8萬)。8萬
=)應納稅額0.08萬

希望這個解釋能幫助你更好地了解個人股東的稅收計算方式!

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

4.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

財政部公告-十五、累進稅率速算公式(單位:新臺幣元)

所得淨額× 稅率-累進差額= 應納稅額
0 ~ 560,0005%0
560,001 ~ 1,260,00012%39,200
1,260,001 ~ 2,520,00020%140,000
2,520,001 ~ 4,720,00030%392,000
4,720,001 以上40%864,000

四、高收入個人股東,領到股利,所得稅如何交比較省?

現在我們要談談關於個人高稅率股東的稅收計算。

在台灣,納稅義務人有權選擇一個特殊的方式,計算他們需要支付的稅金。

這種方式是,針對他們的股利和盈餘金額,按照28%分開計算,然後合併報繳。

現在,我們來看一個例子。

假設一個人的綜合所得淨額中,包括了股利400萬元。

那麼所得稅的計算如下:

1.分離計稅:先將股利部分單獨計算
  • 400萬元 × 28% = 112萬元
2.合併計稅:將所有所得合併計算,然後扣除一個特定的金額
  • 400萬元 × 30% – 8萬元 = 112萬元

根據綜合所得稅率為30%,不論是選擇合併計稅還是分離計稅。

最終的稅額都是一樣的,都是112萬元。

簡而言之,個人高稅率股東,可以選擇不同的計稅方式。

當綜合所得稅率為30%,無論哪種方式,最終需要支付的稅金都相同。

像例子中,股利為400萬元,所得稅都是112萬元。

所以,當個人股東領到股利時。

要是綜所稅率在40%,選擇股利分離計稅,比較省稅。

若是綜所稅率20%(含)以下,選擇合併計稅,並用股利抵減,比較省稅。

所得稅法-第15條-第5項

5.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五、公司如果不想配出股利,要交多少所得稅?

現在我們要談談關於盈餘不分配的稅金。

自民國107年度起,如果一家公司,在同一年度內賺了錢。

但沒有將盈餘分配給股東,保留在公司帳上。

那麼,它需要支付額外的5%營利事業所得稅。

這又被叫做保留盈餘稅。

這種稅金的計算方式如下:

公司盈餘不分配的稅率

公司所得100
稅率20%
盈餘80
不分配加稅5%4
不分配合計稅率24

這意味著,如果一家公司,在同一年度內,賺到了錢。

但是,沒有將盈餘分配給股東。

它需要支付總稅率為24%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66-9條-第1項

1.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六、我是中小企業老闆,公司要不要分配股利,該如何決定?

現在我們要談談關於適合股利分配的綜合所得稅率。

在前面我們講了。

如果公司沒有把盈餘分給股東的話,要支付24%的稅金。

個人的綜合所得稅率,則有五個不同的階段。

分別是5%、12%、20%、30%和40%。

當股利分配的金額,會加到你的綜合所得淨額。

這時,你的綜所稅率,仍在20%以下時。

相當於民國112年的綜所淨額,總共在252萬以內。

這時公司將股利,分配給股東個人,可以獲得較低的所得稅率。

也就是說可以省稅。

因此,身為中小企業主,像是有限公司或著未上市櫃公司。

對於股利政策的訂定上,要考慮個人綜合所得稅率。

根據不同的情況,可能會對你的稅金產生不同的影響,稅率也可能不同。

若當年度綜所稅率在30%(含)以上,保留盈餘在公司,比較省稅。

可以等到有需要錢時,再分配到個人,並考慮股利分離計稅。

或者,等到綜所稅率在20%(含)以下的年度,再配出來到個人帳上也可以。

七、上市櫃公司大股東,領到股利所得,如何能夠少交稅?

現在我們來談談關於法人營利事業的股利分配。

對於公司、合作社以及其他法人營利事業。

如果他們,因為在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的投資,而得到股利或盈餘分配。

這部分收入,不會被列入他們的應稅收入中。

通常,上市公司、上櫃公司或合作公司。

通常,每年都會分配盈餘給股東。

股東會因此得到公司的股利。

不過,由於股利金額通常相對較高,所以股東需要支付相對較高的所得稅。

因此,這些上市櫃公司的大股東,為了在股利稅中,節省一些稅金。

有一種常見的做法,是先成立一家公司。

然後以這家公司的名義,投資在上市、上櫃或合作公司中。

這家投資公司,就是專門去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的。

這樣每年上市櫃公司的股利,就配發到投資公司。

然後,大股東就可以決定,投資公司拿到的股利,是否要再分配到個人帳上。

讓我們來看一個例子。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賺了100元,應繳納的所得稅率是20%。

那麼,剩下的80元,可以分配給投資公司。

然而,投資公司得到的80元,不會立即分配給個人股東。

而是需要支付額外的5%(4元)的稅款,總稅負為24%。

也就是,運營公司要交的營所稅20%,

加上投資公司要交的5%的保留盈餘稅。

這是因為投資公司,拿到運營公司股利後,可以選擇不分配到個人。

同時,要注意的是,投資公司本身是不需要交營所稅的。

因此,投資公司的股利分配點,仍然受個人所得稅率的影響。

即綜所稅率20%以內的股東,公司配發股利到個人,這樣整體稅負上較省稅。

希望這個解釋能幫助你,更好地理解法人營利事業的股利分配,和稅收計算方式!

所得稅法-第42條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八、超級有錢人,為什麼會成立公益組織做投資?

現在我們要談談關於公益法人股東和稅收的一些特殊情況。

如果一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組織。

投資在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中。

而且他們因此得到股利、盈餘,

或者符合特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機構的免稅標準。

那麼他們可以享受免稅的待遇。

對於上市、上櫃或合作公司的股東來說。

這種投資結構可以幫助他們,減少所需要支付的稅金。

也就是說可以節省一些錢。

簡單來說,如果一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組織,投資在其他公司。

當他們拿到股利時,不需要支付稅金。

這有助於他們更好地履行他們的公益使命。

所得稅法-第4條

1.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所得稅法-第11條

4.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

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一、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但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由財政部定之。

九、境外股東,投資台灣公司,賺到股利,所得稅是如何交?

現在我們來談談境外股東和所得稅。

這是一個關於國際投資和稅金的話題。

(一) 國外法人股東,投資台灣公司,每賺到100元,有63元可以進到口袋

首先,當一個位於國外的公司(我們稱之為總機構),

投資在國內的其他公司。

並且得到股利或盈餘時。

根據法律,支付這些錢的人。

需要在支付時,扣除21%的稅款。

這個稅款是根據支付金額,或應該分配的金額計算的。

讓我們用一個例子來看。

如果國內公司賺了100元,應繳納的所得稅是20元。

那麼剩下的80元,可以支付給境外法人股東。

根據法律,支付時需要扣除21%的稅款,也就是16.8元。

所以實際支付給境外法人股東的金額是80元 – 16.8元 = 63.2元。

這樣,合計稅負是36.8元。

境外法人股東的所得稅計算如下:

國內公司獲利100
國內公司所得稅20
稅後盈餘80
股利扣繳率21%
匯出股利扣繳16.8
合計稅負36.8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反避稅條款的實施。

境外公司需要在台灣進行報稅。

如果境外公司的股東,是台灣個人。

那麼,需要考慮一些與假外資或海外所得有關的稅收問題。

簡而言之,當境外公司投資在國內,支付股利或盈餘給境外股東時。

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扣除21%稅款。

所得稅法-第88條

1.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

所得稅法-第89條

1.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4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二) 住在國外的個人股東,投資台灣賺到錢,其中3成7拿來交稅

現在我們要談談關於非居住者個人的所得稅。

如果你不是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

但收到了上市公司、上櫃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分配的盈餘、

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的盈餘,

或者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年度所得的盈餘。

那麼根據法律,支付這些錢的人。

需要在支付時扣除21%的稅款。

讓我們用一個例子來看。

如果國內公司賺了100元,應繳納的所得稅是20元。

那麼剩下的80元可以支付給非居住者的個人股東。

根據法律,支付時需要扣除21%的稅款,也就是16.8元。

所以實際支付給非居住者的個人股東的金額是80元 – 16.8元 = 63.2元。

這樣,合計稅負是36.8元。

境外個人股東的所得稅計算如下:

國內公司獲利100
國內公司所得稅20
稅後盈餘80
股利扣繳率21%
匯出股利扣繳16.8
合計稅負36.8

總之,在台灣,對於非居住者的個人股東來說。

當他們收到上述所提到的收入時,都需要按照21%的稅率進行扣繳。

所得稅法-第7條

1.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2.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3.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4.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5.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所得稅法-第88條

1.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

所得稅法-第89條

1.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

1.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或應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三) 境外公司在台灣的分公司,只交營業所得稅

現在我們來談談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的分公司和所得稅。

首先,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的分公司。

就像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一樣。

在台灣境內,還沒有盈餘分配的情況。

也就是說,他們還沒有把賺的錢分給股東。

至於分公司,將來是否會將盈餘分配給股東,

是要看總公司,是否需要辦理扣繳所得稅。

對於在台灣境內的分公司而言,通常不需要扣繳稅款。

讓我們用一個例子來看。

如果分公司賺了100元,應繳納的所得稅是20元。

那麼剩下的80元是可以使用的。

而且,分公司目前不需要扣除股利所得稅。

所以他們可以將這個80元完全保留。

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的所得稅計算如下:

國內公司獲利100
國內公司所得稅20
稅後盈餘80
股利扣繳率不適用
匯出股利扣繳0
合計稅負20

總之,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的分公司。

目前不需要對分配給股東的盈餘,進行扣繳所得稅。

台財稅第7586738號-外商在我國境內分公司之盈餘課稅釋疑

主旨:
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係總公司之分支機構,其在我國境內之盈餘應屬總公司盈餘之一部分,除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就其在我國境內之盈餘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無盈餘分配問題。至分公司之盈餘與總公司合併計算盈虧後,經股東會決議分配予股東,係屬總公司應否辦理扣繳所得稅之問題,在我國境內之分公司應毋庸扣繳稅款。

說明:
二、本件經函准經濟部75年12月24日經(75)商第56889號函意見略以: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分公司之累積盈餘,依其性質係屬其國外本公司股東權益之一部分,自應與本公司合併計算盈虧,尚不得單就分公司之盈餘予以決議分配。至分公司盈餘與本公司合併計算盈虧後,經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其發放股利所需資金來源,是否可由在我國境內分公司之盈餘撥付,係屬該公司內部行為,公司法並無限制。

(四) 小結

對於境外股東,投資在台灣境內公司。

因而獲得的股利,基本上是要就源扣繳。

境外股東,大致可分為兩種。

境外公司股東(法人),和境外個人股東(自然人)。

這兩種境外股東,因為投資台灣境內公司,而拿到配發的股利。

先由台灣公司,扣繳21%的所得稅。

才將剩餘股利,轉給境外股東。

而對於境外股東來說,投資時的整體稅負是36.8%。

包括投資台灣公司本身,要交的營所稅20%。

和分配股利時,就源扣繳的21%。

另外,對於境外公司在台灣成立的分公司,只有交營所稅20%。

因為在台分公司,被看成是境外公司總機構的一部分。

所以,分公司賺到的錢,也是看成境外公司本身內部的錢。

所以,還沒有分配股利,不會有股利交稅的問題。

十、股利所得稅,那種股東身分,交的比較少?

現在我們要比較一下,不同情況下的股利所得稅。

以下是對八種股東型態,在股利所得稅情況的比較:

國內個人股東一低稅率扣抵稅額8萬元
國內個人股東一高稅率42.4%
國內公司盈餘不分配24%
國內法人股東24%(股東不分配)
國內公益法人20%(符合免税條件)
境外股東36.8%
台灣分公司20%
假外資回復原狀

這些比較涵蓋了不同股東身分的股利所得稅情況。

每種情況都有其特定的稅率和規則。

根據個人或法人的身分,以及是否符合相應的免稅條件。

稅率可能會有所不同。

所以,想要投資台灣公司的人。

可以考慮那一種股東身分。

對自己的財務規劃上具有優勢。

希望這個比較能幫助你更好地理解不同情況下的股利所得稅!

十一、台灣人用假外資回台投資,真的比較省稅?

現在我們要談談處理來自免稅或低稅率地區的國外法人。

投資台灣公司股權回復原狀的規則。

這個話題可能聽起來有點複雜。

但我們會嘗試用簡單的方式解釋。

(一) 國外法人自願撤回投資案件

如果來自免稅或低稅率地區的國外法人。

自願申請撤回,其在台灣的投資案件。

一般來說,他們應該將其持有的股權,還原給原本的股東。

在這個過程中,也需要考慮相關的稅金處理方式,說明如後。

(二) 國內人的稅務處理

對於台灣人,利用來自免稅或低稅率地區的國外法人。

通過虛偽手段購買投資事業的股份,

或者認購原股東所放棄的現金增資股份。

可能會觸犯稅務規定。

這也就是俗稱的假外資。

如果這些台灣人,自行申請,撤回原投資案。

他們的股權,也應原則上,還原給原本的股東。

對於那些目前尚未還原股權的國外法人,

相關稅務問題,仍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包括補納稅款和處以罰款,直到股權還原為止。

(三) 股權還原的稅務處理原則

1. 已查案件

國外法人所分配的盈餘,需要按照原本真實股東,應有的比例,重新計算課稅。

如果有涉嫌違規行為,相應的罰款可能會被課徵,但之前以國外法人名義扣繳的稅款,可以根據重新計算的比例,進行抵扣或退還。

如果當事人需要支付稅款和罰款,可以參照分散所得案例,由稽徵機關核實後發給相關證明,以便進行退款手續。

在股權還原時,免除證券交易稅、贈與稅和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前支付的證券交易稅和證券交易所得稅,可以根據法規進行抵扣或退還。

已經享受到緩課的股票轉讓,之前由國外法人支付的所得稅,可以保留抵扣或退還,繼續享受緩課獎勵(同樣適用於國外法人所持有的緩課股票)。

但如果日後再次轉讓、贈與或分配,則應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稅務處理。

2. 未查案件

當事人在未受到調查前,自行申請撤銷境外投資案,並將股權轉回原真實股東名下。

並且對國外法人所分配的盈餘,重新按照原本真實股東,應有的比例,支付相應的所得稅(但免除罰款)。

那麼,除了證券交易稅外,其他事項,都可以參照,已查案件的處理原則進行。

希望這個解釋對大家有所幫助,讓你更容易理解股權還原的稅務處理原則!

(四)小結

若台灣人,用假外資的方式,投資台灣公司。

被查到,會連補帶罰。

在台灣的個人股東,到低稅負或免稅國家,

也就是俗稱避稅天堂,成立境外公司。

然後再回台投資。

利用假外資身分,減少自己要交的稅。

這種方式不被許可。

由於政府,對於境外公司投資台灣公司,在股東名方面都有掌握。

而境外公司,一旦將股利,匯回台灣個人帳戶。

通常很可能會被國稅掌握。

然後依照實際股權的情況,要求回復真實狀態。

還會要台灣股東補交稅,並且外加處罰。

台財稅第801275079號-利用免稅或低稅率地區國外法人投資其股權回復原狀之處理原則

主旨:

來自免稅或低稅率地區之國外法人,自願申請撤回其經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之投資案者,以將股權回復原狀為原則,至股權回復原狀時所涉及稅捐之處理原則如說明三。

說明:

二、國人利用來自免稅或低稅率地區之國外法人,以經虛偽安排之資金,承購其投資事業原股東之股份或認購原股東放棄之現金增資股份,涉嫌逃漏有關稅捐者,如自行申請撤回原投資案,其股權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即將國外法人目前所擁有未將股權回復原狀者,有關稅捐問題,仍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辦理補稅送罰,直至回復原狀為止。

三、股權回復原狀時所涉及稅捐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已查案件:
1.國外法人所配之盈餘,重行按原真實股東應有之比例歸戶課稅,如涉嫌違章並應送罰。惟原以國外法人名義扣繳之稅款,准依前述比例扣抵或退還。
2.當事人如繳清補徵之稅款及罰鍰者,比照分散所得案例,由稽徵機關查明發給證明,憑以辦理轉回手續。
3.轉回時免徵證券交易稅、贈與稅及證券交易所得稅,而原移轉時所納之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所得稅准予扣抵或退還。
4.緩課股票移轉於國外法人因而繳納之所得稅,准予留抵或退還,並繼續適用緩課之獎勵(國外法人所受配之緩課股票亦同)。惟嗣後移轉、贈與或遺產分配時,應作為收益課稅。
(二)未查案件:
當事人在未被調查前自動申請撤銷僑外投資案,並將股權轉回原真實股東名下(依法院確認判決或場外交易方式),且就國外法人所受配之盈餘重行按原真實股東應有之比例補繳短漏之所得稅者(依法免罰),除上市公司申請依場外交易方式轉回者,仍應依法繳交證券交易稅外,餘皆比照已查案件辦理。

十二、拿到大筆現金股利,好不容易交完稅,還有風險嗎?

當拿到一大筆現金股利,而股東本身的財務能力不優秀,就未必是好事了。

像是,有些企二代子女,獲得一大筆的錢,會不會很快就亂花敗光?

或者,父母年紀太大,對社會事警剔變低,容不容易被金光黨詐騙?

有些公司老闆,在忙碌事業之餘,有沒有替自己的退休金,做好保障規劃?

所以,領到大額股利,您覺得這筆錢,是不是需要保護起來呢?

另外,若是爸媽每年都領到這麼多錢,時間一長,積累起來是很可觀的財富。

這些財富,要如何傳給後代呢?

傳承的成本高不高?

因此,現金股利配發到個人帳上時,就必須做好資金規劃。

有興趣的可以與我聊聊。

十三、結論

台灣在2018年的稅改後,對高收入的人群,有降稅效果。

企業主中,個人財富多是在公司的股票。

很可能每年都要交股利所得稅。

至於,要交多少,是看股東的身分。

股東身分,大致分成,台灣個人、台灣法人、境外股東。

台灣個人,股利所得,申報綜所稅。

稅率20%內,股利合併計稅。

最多可抵減8萬。

稅率30%以上,股利分離計稅。

總稅負最高42.4%。

這樣可以比較省稅。

台灣法人,運營公司賺到錢,本身要交營所稅20%。

公司賺到錢,不想配息,要再交5%的保留盈餘稅。

所以總稅負是24%。

若是投資人,沒有股利政策決策權,而過往公司都會配發股利。

例如:上市櫃公司的大股東。

這種可以成立投資公司,持有運營公司的股票。

然後,保留獲得的股利不配出。

總稅負一樣是24%

若是富豪之家,可能使用公益法人的身分。

這樣持有運營公司的股票,獲配股利時,不用交所得稅。

總稅負是20%。

所以,對於賺錢能力很強的人,另外還有股利所得。

這些人,在綜所稅率30%以上的族群。

將公司賺到的盈餘,保留在公司。

當年度是比較省稅的。

等到有需要用錢,或者綜所稅率在20%以內的年度。

再考慮,配發股利出來。

也可以,將公司股權直接傳給下一代

境外股東方面,不論國外個人或國外法人身分。

除了投資台灣的運營公司,就要交營所稅20%。

自己獲配股利時,也要先扣繳21%的所得稅。

所以,總稅負是36.8%

若是境外公司在台分公司,只要交營所稅20%。

而台灣人,到避稅天堂成立公司。

然後使用假外資身分,回台投資,試圖獲得稅務優勢。

這種股權架構是不許可的,查到會要求回復原狀。

並且依實質課稅,連補帶罰。

以上,其實不論那種股東身分。

每年領到大筆現金股利,都會有運用的風險。

如果沒有規劃,且財務能力較弱的股東。

很可能一下就把錢消耗光了。

所以,現金股利必須做好保護,才能留存下來。

而長年累績大量現金股利下。

這筆財富,也是需要傳給下一代的。

因此,能夠領取大額現金股利的股東,是需要資金規劃的。

有興趣了解的,歡迎與我聊一聊。

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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