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股票贈與子女: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安穩傳承?

股票轉移子女。

是指公司老闆考慮把公司的一部分股權,給他們的子女。

就像家長把玩具給小孩一樣。

這樣的轉移方式有很多種。

但要在適當的時間和方式下進行。

以避免可能的經營風險、傳承風險和稅務問題。

所以,今天我們要聊這個很有趣的話題。

關於「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轉移子女」。

最終,是希望在傳承時,達到安定、成就、省錢的好處。

讓我們一步一步來,看看高性價比的解決方案是如何做吧!

股票轉移子女

內容目錄

一、什麼是股票轉移?

首先,我們要知道人生有限,就是說大家都會變老,包括企業的老闆。

當一家公司經營了很多年後,老闆會思考怎麼樣把公司的掌舵權交給下一代,就像媽媽和爸爸會把玩具給小孩一樣。

這樣做,要在對的時間,用對的方法,才是一個聰明的決定。

對了,「轉移」就是把東西移來移去的意思,就像你把傳家寶給你的子女一樣。

(一) 股票是什麼?

現在,讓我們來了解一下「股票」是什麼。

股票就像是一個公司的小部分。

如果你買了一張股票,就像是變成了那家公司的小股東。

就像你和朋友分享你的玩具一樣,公司也可以分享它的股票給別人。

這樣可以讓更多的人參與這個公司的事情。

(二) 股票轉移是什麼?

現在,我們來講講「股票轉移」是什麼。

就像媽媽和爸爸把玩具給小孩一樣。

有時候公司的老闆會把公司的股票給他們的子女。

這樣子女就可以參與公司的事情,就像你參與家庭的事情一樣。

而將股票轉移子女的方式,不外乎以下三種:

第一、贈與,爸媽活著時,就送小孩。

第二、繼承,爸媽死亡時,小孩接手。

第三、買賣,爸媽活著時,賣給小孩。

至於要採用那種方式?要在什麼時候使用?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決定。

因為如果不在對的時間做這個決定,可能會對公司的經營帶來風險。

就像你把玩具給你的小孩,但他不知道怎麼玩一樣。

(三) 關於稅收

最後,我們要談談一個很有趣的事情,就是「稅收」。

稅收是政府從人們賺的錢中拿一部分來支持國家的運作。

就像小孩把一些糖果給媽媽一樣。

過去一些年來,政府修改部分法條,是關於股票交易的稅收。

這也會影響到公司股票轉移子女的計劃。

像是,從民國110年1月1日開始,在未上市、未上櫃、非興櫃的股票,因買賣後所賺的錢,又要繳所得基本稅。

所以,請記的,要在對的時間、用對的方式,做這個股票轉移子女的決定。

這樣公司就可以順利傳給下一代,就像你把玩具安全順利給你的小孩一樣。

二、未上市櫃股票轉移子女時,要繳什麼稅呢?

(一) 若用買賣股票轉移子女,有賺錢時要繳稅嗎?

首先,我們要知道,公司可以分成不同種類,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但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會有「有印股票」,這些股票的交易所得,也就是買賣時賺到的錢,屬於「證券交易所得」。

至於其他公司,如果他們沒有「沒印股票」,或者根本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像是有限公司,他們的股權交易屬於「財產交易所得」。

總結一下,這是股權交易的收入分類:

公司類型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櫃-沒印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櫃-有印股票
所得類型財產交易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
所得稅類型綜所稅
(最高稅率40%)
綜所稅
(最高稅率40%)
基本稅
(單一稅率20%)

公司法-第 2 條

1.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 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2.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台財稅字第0910450541號-無實體股票之交易所得免稅但損失不得扣除

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62條之1規定,就其發行新股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或依同法第162條之2規定,未就其發行之股份印製股票者,上開股份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係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二、公司依公司法第161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不發行股票者,依本部80年4月30日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規定,買賣該公司股份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財產交易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台財稅第841632176號-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不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主旨: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
說明:
二、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否有效,依經濟部68/12/03商41837號函規定,股票未經簽證者,尚難認為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
次依經濟部84/05/23經84商84208818號函略以:「按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此為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其股票即為無效。準此,…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依上開判決意旨,應屬無效…」。
再者,依行政法院77年判字第1978號判例略以:「…未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顯非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發行之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
準此,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所持有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項股票既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及第24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1條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台財稅第841632176號-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不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其出資額,核非證券交易,而應屬財產交易。至出資額成本之認定,應以股東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之價款為準。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

1.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二) 近十年來,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稅收演進

近些年來,有一些關於股票交易的稅收規定有一些變化,讓我們來了解一下:

1. 在民國94年以前

人們買賣股票中賺到的錢,也就是證券交易所得,是不需要繳所得稅的。

2. 從民國95年開始

對於未上市、未上櫃以及非興櫃的股票交易所得,要算入基本所得,要繳基本稅。

3. 從民國102年1月1日開始

對於個人來說,如果他們有以下這些證券交易所得,就需要繳納所得稅,但如果他們有交易損失,可以根據相關規定扣除:

  •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以及證明其權利的證書。
  • 除了上述之外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以及證明其權利的證書。

4. 從民國105年1月1日開始

證券交易所得不再需要繳所得稅,這包括上市、上櫃、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以及非興櫃的股票。

5. 從民國110年1月1日開始

如果對於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以及證明其權利的證書,買賣這些所賺到的錢,也就是交易所得,應算做基本所得,要繳基本稅。

但如果這些公司被核准為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買賣時公司成立不滿五年,則不需要計入基本所得,故不用繳所得基本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

1.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三) 買賣股票轉移子女時,要繳證券交易稅嗎?

1. 股票買賣時,要繳證交稅

根據法律規定與財政部的說明,如果你買賣股票,除了政府發行的債券以外,都需要繳一個叫做「證券交易稅」的稅金。

這意味著,不管股票是否在股票交易所上市,只要你進行買賣,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這個稅金。

即使是公司的股票還沒有在公開市場上交易,如果股東們之間有買賣,也需要按照法律來繳納這個稅金。

台財稅第35243號-買賣未上市股票仍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故不論有價證券是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凡有轉讓買賣行為者,均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貴公司股票雖未公開上市,各股東買賣所持有之股票,依照上開規定,應依法課稅。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

1.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2.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2. 未發行股票的公司,股權買賣時,不用繳證交稅

但是,如果是一些公司的股東在交易的時候使用了一些不同的憑證,像是「股份轉讓憑證」或其他代表「股份」的憑證。

這些不屬於證券交易稅的課稅範圍,所以不需要支付這個稅金。

這對於一些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來說是適用的。

同樣地,對於有限公司、無限公司以及兩合公司來說,他們的股權憑證也不需要支付證券交易稅。

這是因為這些憑證不符合法律中有關「有價證券」的規定,所以不需要繳納相關的稅金。

台財稅第34879號-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代表股份之憑證非屬課稅範圍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於轉讓股份時,持憑辦理過戶之各種「股份轉讓憑證」及其他代表「股份」之憑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台財稅第841632176號-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不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其出資額,核非證券交易,而應屬財產交易。至出資額成本之認定,應以股東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之價款為準。

(四) 父母去世時,子女接手股票遺產,或父母在世,送給子女股票,如何計算股票價值?

1. 上市櫃公司的股票,以市場價格計算

如果一個股票已經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證券商那裡可以買賣,那麼當計算遺產稅或贈與稅時,

會參考該股票在繼承或贈與,開始的那一天的收盤價格或當天的平均成交價格。

如果那一天沒有交易,我們會參考前一天的價格。

如果價格有很大變動,則會參考前一個月內的平均價格。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

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

2. 初次上市或上櫃的股票,以認購價格計算

對於初次上市或上櫃的股票,在正式掛牌買賣之前,會根據合約價格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的認購價格來計算估計價值。

這是因為在這個階段,股票還沒有正式開始在市場上交易,所以沒有公開的價格可以用作估計。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2項

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或登錄為興櫃股票者,於其契約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至開始櫃檯買賣前,應依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3. 未上市、未上櫃、非興櫃的股票,以資產淨值計算

對於一些未上市、未上櫃、也不是興櫃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估值會根據遺產和贈與稅法的規定,以繼承或贈與開始的那一天,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來計算。

簡單來說,就是看公司當時的資產淨值,也就是資產總值減去負債總值後所剩下的真正價值。

但如果有特殊情況,例如:

  • 如果公司擁有土地或房屋,而它們的價值比帳面價值還低,那麼就會使用公告的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估價。
  • 如果公司擁有已經上市、上櫃,或在興櫃市場交易的有價證券,那麼就要按照同法第28條的規定來估價。通常按照在贈與或繼承開始的那一天的成交價來估價。

若是這些公司有停業、歇業、搬遷不明或其他證據表明股票價值已經減少或變得毫無價值,那麼需要進一步核實估值。

對於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企業,像是有限公司,也要根據類似的方式估算他們的投資價值,即按照資產淨值或是核實估值。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1.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並按下列情形調整估價:
一、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
二、公司持有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依第二十八條規定估價。
2. 前項所定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應核實認定之。
3. 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二項規定。

4. 合作社股金估值,以章程規定或社員大會批准的價格計算

對於合作社的社員,如果他們的子女作為繼承人或受贈人,在接受繼承或贈與社股時,則股金價值的計算會根據合作社的章程規定。

如果章程沒有規定,則由合作社理事會決定,但必須經過社員大會的批准。

台財稅第37244號-合作社股票為遺產或贈與標的時其價值之計算

關於合作社股票於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時,應如何計算其價值一節,經本部轉准內政部70台內社字第36807號函復略以:

「(一)合作社出社社員,得依章程規定請求退還其股金之一部或全部。股金之計算,章程已為規定者依其規定,章程未為規定者,依合作社營業年度終了時之財產定之,此為合作社法第30條所明定。合作社社員因死亡而出社者,為同法第26條所列出社原因之一,其退還股金之計算,自有同法第30條之適用。
(二)依合作社法第20條合作社社員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社股或合作社社員以其社股讓與他人者,社股價值之計算,依章程規定,章程未規定者,由理事會定之,但應提社員大會追認。」

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合作社股票而其繼承人依合作社法第26條規定請求出社退股者,該項股票於課徵遺產稅時,其價值之計算,應依合作社法第30條規定辦理。反之,如繼承人不請求退股而依合作社法第20條規定繼承其社股者,其價值之計算,應依合作社章程規定,章程未規定時,由合作社理事會定之,但應提社員大會追認。又個人依合作社法第20條規定,將合作社股票贈與他人者,該項股票於課徵贈與稅時,其價值之計算,亦應依合作社章程規定辦理,章程未規定時,由合作社理事會定之,但應提社員大會追認。

(五) 小結

總之,未上市櫃股票轉移子女時,會涉及需多稅務方面的問題。

像是,在買賣時,會有所得稅、證交稅;繼承時,有遺產稅;贈與時,有贈與稅。

這些稅務上的區別,是以公司類型和轉移方式,作為主要區分。

若採買賣方式將股票轉移子女,在股票交易時,會涉及的稅務有兩種,第一、所得稅,第二、證券交易稅。

所得稅部分,是針對買賣時,在價差部分賺到的錢計算要繳多少稅,又分成綜所稅與基本稅兩種。

如果在生前就要贈與子女,或者留待去世後由子女繼承,也需要估計股票價值,以用來計算要繳多少稅,也就是贈與稅,或遺產稅。

而在股票的估價上,大致上也分為兩種,資產淨值或市場價格。

因此,將以上內容整理成下表。

公司類型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櫃-沒印股票股份有限公司 -未上市櫃-有印股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櫃
所得類型財產交易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
所得稅類型綜所稅
(最高稅率40%)
綜所稅
(最高稅率40%)
基本稅
(單一稅率20%)
免徵
證券交易稅不用不用要繳要繳
繼承或贈與
時估價方式
資產淨值資產淨值資產淨值市場成交價
初次-認購價格

三、未上市櫃股票轉移子女時,有何風險?又該如何節稅?

現在我們要談談有關股權移轉的風險,主要會討論的方式有兩種,第一種、在生前直接贈送子女股票,以及第二種、生前用買賣方式移轉股票。

(一) 父母若想保留公司控制權,活著時最多送子女三成股權

有一些公司,特別是中小型的家族企業,他們的主要股東掌握了公司的決策權,也就是說他們可以決定公司做什麼事情。

根據法律,對於公司的一些重大決策,需要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參加的股東大會上,且出席股東中有一半以上同意才能通過。

這意味著,大股東在他們還活著的時候,很少會快速大量地轉讓股權給其他人。

簡單來說,就是公司的掌權者不會經易把決策權交給別人,因為股權移轉的風險通常不小。

公司法-第185條

1. 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4.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二) 生前直接贈與股票與經營權

現在我們要談談有關生前贈與股權和經營權的事情。

1. 免稅額內贈與,並且同時保留經營權

有些人在他們還活著的時候,會考慮把股權贈送給子女。

如果每年贈送的股權金額在稅收規定的範圍內,那麼這些贈與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稅金的。

依照現行規定,父或母中的一人,每年送給子女的財產價值在244萬以內,是不用繳贈與稅的。

因此,爸媽每年總共可以免稅贈送488萬給小孩。

但是,如果贈送的股權超過了公司全部股權的三分之一,那麼父母對公司的控制權可能會減少,在一些重要決策上,父母可能會失去公司控制權。

因此,父母為了保持對公司的絕對控制,他們通常會限制贈送的股權,不超過全部股權的三分之一。

財政部-節稅秘笈-善用免稅額將財產贈與給子女

更新日期:112-04-10
贈與稅免稅額是每1位贈與人每1年244萬元為限,也就是每1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徵贈與稅。
如果您身為父或母,可每年運用244萬元的免稅額,以自己名義贈與現金給子女後,子女即可運用受贈之資金以自己名義投資、置產,此時,現金孳息及投資收益即歸屬子女所有(此部分不算是父母的贈與)。
註:適用於111年1月1日起發生之贈與案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1條第1項

本法規定之下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一、免稅額。
二、課稅級距金額。
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 股權價值高,分年免稅贈與,可能送不完

有些企業主可能會考慮在將來不再經營公司時,把股權轉讓給下一代,讓下一代接管生意。

但是,因為股權價值通常會在長時間內積累,等到要轉讓股權時,這些股權可能已經累積了很高的價值。

即便使用分年贈送的方式,股權價值也很可能會超過每年免稅的金額,所以很難用分年贈與的方式來免稅轉讓。

像是,目前父母兩人的免稅額每年最高488萬,20年免稅贈與最多9,760萬元。

換言之,要是父母將公司經營得很好,那麼股權價值長期成長,會超過這個免稅額度,送給子女時就很可能要繳贈與稅。

3. 小結

總之,若父母要將股權,在自己活著時送給子女,通常會考慮繼續保有公司經營權,所以股權最多只能給小孩三成。

生前直接贈與子女股權,若要達到免稅效果,則是分成多年贈與,且每年在免稅額度內。

若是公司經營的不錯,股票價值快速成長,即便採用分年贈與,也很可能超過贈與免稅額,要繳贈與稅。

不然,若在贈與免稅額內送不完,只能留待繼承一次轉移,這時可能要繳高額遺產稅。

(三) 未上市櫃公司,用買賣股票轉移子女的節稅計劃

現在我們要談談有關在爸媽活著時,用買賣股票轉移子女的方式。

這個方式用在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有三件事要先完成:

  • 第一、公司要先印製股票。
  • 第二、小孩要有足夠的錢,可以跟父母購買股票。
  • 第三、小孩的購買股票的錢,必須合於規定。

通常小孩沒有那麼多錢,家裡的大錢都在爸媽這邊。

所以爸媽要先分年送錢給小孩,並可利用贈與免稅額節稅。

然後,等到適合的時間點,爸媽買賣股票轉移子女。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1. 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有賺到錢,要算入基本所得

在民國109年12月31日之前,父母把股票賣給子女,這些股票因買賣價差所賺的錢,完全不需要支付所得稅。

但是,從民國110年1月1日開始,如果父母賣給子女,未上市、未上櫃和非興櫃的股票,那麼父母有賺到錢的話,就需要算入基本所得。

2. 案例

假設有一家公司叫老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老陳,原始投資成本是1億元,目前資產淨值是1.5億元。

如果老陳把這些股票全部賣給兒子小陳,賺了5,000萬元。

按照前面提到的兩個時間點進行這筆交易,其繳稅分析如下:

在民國109年12月31日之前:只需要付證券交易稅,買賣股票賺到的錢是免稅的。

在民國110年1月1日以後:不但要付證券交易稅,而且這筆股票交易所得,將被看做基本所得計算,需要繳納所得基本稅。

所以,在民國110年1月1日以後,老王如果在同一年內完成交易,買賣股票賺的5,000萬,需要付的基本稅,最高是1,000萬。

股票交易所得基本稅計算如下:

股票交易所得5,000萬×基本稅單一稅率20%=1,000萬(最高稅額)

3. 買賣時利用免稅額移轉股票

基本所得,每年有670萬元的免稅額。

而據最新報載,民國113年(西元2024年)起,免稅額將上調至750萬

這種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使用賣給子女的方式進行移轉,可用在股票買賣的免稅額計算方式是:

當年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除以基本稅率20%,再加上免稅額670萬元,減去股票交易以外的其他基本所得。

如果老陳當年的綜所稅是300萬,股票交易以外的其他基本所得是1,000萬。

在維持相同所得稅負前提下,也就是一樣繳所得稅300萬的情況。

採用倒推法可得知,老王在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也就是可以賺到的錢,範圍最高是1,170萬。

計算如下:

當年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300萬÷基本稅稅率20%+基本所得免稅額670萬-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以外的其他基本所得1,000萬

=當年度的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基本所得免稅額1,170萬

  • 若繼承,預估遺產稅1,850萬。
  • 若贈與,分10年贈與股權1.5億,1年送1,500萬。
    • 每年繳贈與稅101萬,10年共1,012萬。
    • 相對於繳遺產稅,分成10年贈與,可節稅45.3%。(1-(1,012÷1,850))
    • 即繼承每繳100元,若分年贈與只要繳55元,少繳45元。
  • 若買賣,也就是先分10年贈與資金,然後再買賣轉移。
    • 若一次買賣轉移,節稅4%。(1-(1,012+1,066-300)÷1,850)
    • 若分5年買賣轉移,每年賣3,000萬,減成本2,000萬,股票交易所得為1,000萬,並不超過上限1,170萬。節稅45.3%。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

1.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財政部-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

十二、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上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可扣除670萬元,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先扣除670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 × 20%
算出基本稅額後,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依規定扣抵已計入之海外所得所繳納之來源國所得稅,倘仍有差額,始就差額部分繳納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註: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選擇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

1. 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第十二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者,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依前段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2. 前項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3. 第一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2項

2.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按萬元數四捨五入;其調整之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

4. 小結

總之,在民國110年1月1日開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要算做基本所得,繳基本稅。

然而,基本稅有免稅額670萬,這個不低的額度是每年都可以使用。

所以,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賺到的錢,並不會全部都要繳基本稅。

如果能夠拆分成多年進行買賣移轉,每年就可以利用的基本所得免稅額,達到減稅或者免稅的效果。

四、結論

對於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的老闆,若想要將公司股票轉讓子女,達到公司永續經營的目的。

通常的解決方案有三種:

第一、繼承,等到爸媽去世後,由小孩接手公司股票。

而這種方式屬於一次性移轉全部股權,常有高額遺產稅的問題。

並且,小孩到時能否有錢可繳給政府,也屬未知。

第二、贈與,也就是爸媽活著時,就先將公司股票送給小孩。

這樣做的話,首先,爸媽就會開始失去公司經營權。

其次,萬一小孩不成才,公司可能會有倒閉的機會。

再者,若為了保留經營權,太晚才開始送,或者公司成長快速,價值高漲。

則上述兩種情況,可能導致免稅額內送不完,產生股票的贈與稅問題。

第三、買賣,在爸媽活著時,且合適的時機下,將公司股票賣給子女。

這個方式是總體成本較低的,也就是在爸媽生前時,能夠最大程度保留經營權。

然後傳承時,使用基本稅較高的免稅額,且可分年多次買賣,這樣的節稅效果是相對優異的。

綜上所述,如果以三隻小豬的故事來說,為了防止被大野狼吃掉的風險,要蓋好房子防禦外敵。

而各種房子的防護力如下:

若是只蓋「草屋」等級來防護,就是第一種、將股票留待繼承,或第二種,將股票生前贈與。

如果是蓋「木屋」等級來防護,就是第三種、買賣轉移,爸媽先贈與孩子資金,然後再使用買賣股票轉移子女。

雖然對爸媽來說,這是成本較低的方式,但其實仍有風險。

因為贈與資金與買賣股票這兩部分,都要分成多年長期進行。

在這一段時間裡,如果發生計畫之外的狀況,就會直接掉到草屋等級。

又或者,子女先拿到錢後,也有可能會亂用掉。

因此,如果您希望獲得防護力最強的「磚房」等級解決方案,來預防被大野狼吃掉,歡迎您與我聊聊。

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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