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錢的父母來說,資產淨值,超過2千萬以上。
基本上,就會有遺產稅要交。
有些人為了降低遺產稅。
會在生前,就將部分財產送給子女。
這時,就有贈與稅要考慮。
對要繳納贈與稅的人而言。
每年都可以從贈與金額中,扣除244萬元的免稅額。
這樣就能減少要繳納的贈與稅金。
因此,納稅人經常使用,這個244萬元的免稅額。
來計劃如何贈送現金,或其他財產,給他們的子女。
如果贈送超過244萬,是一定要申報,並交贈與稅。
問題是,如果贈與的財產,沒超過免稅額244萬。
那這樣,還有需要申報嗎?
不申報的話,未來會不會有什麼潛在問題?
而且,贈送完後,有些爸媽,也希望將這筆財產妥善運用。
通常,就是考慮再投資。
問題又來了,這種贈與後的財產。
在進行投資時,會不會有什麼稅務問題?
常見的錯誤作法是什麼?
另外,還有些超會賺錢的父母。
為了規避所得稅,使用錯誤的贈與作法。
反而,招來全面性的查稅。
以上,都將在這篇文章中說明。
一、贈與免稅額244萬元,是如何計算?
贈與免稅額244萬元,是根據每一年的計算來的。
也就是說,從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如果一個人無償贈送給他人的財產總額,超過244萬元。
超過的部分,就需要繳納贈與稅了。
更新日期:112-04-10
贈與稅免稅額是每1位贈與人每1年244萬元為限,也就是每1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徵贈與稅。
如果您身為父或母,可每年運用244萬元的免稅額,以自己名義贈與現金給子女後,子女即可運用受贈之資金以自己名義投資、置產,此時,現金孳息及投資收益即歸屬子女所有(此部分不算是父母的贈與)。
註:適用於111年1月1日起發生之贈與案件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本法規定之下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一、免稅額。
二、課稅級距金額。
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贈與價值,在免稅額244萬內,是否需要申報?
按照法規,贈與超過免稅額,才要申報並交稅。
而在免稅額內贈與,並沒有強制規定。
在國稅局的文件中。
有一份叫做「申報贈與稅應檢附基本資料一覽表」。
上面提到了一個規定。
如果你在同一年度贈送的財產總值,在新台幣244萬元以下。
你可以不必報告。
但是,如果你需要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或者需要一份證明,來證明贈送不需要納入總值。
那麼,你仍然需要在贈送後的三十天內,報告給國稅局。
許多人聽到這條規定後。
可能會認為只要贈送的財產,不超過現金244萬元,就不需要報告。
但這樣的認知,其實有一定風險。
財政部國稅問與答-4108 申報贈與稅應檢附那些文件?
更新日期:110-06-24
申報贈與稅時,應檢附的文件有:
1.填寫贈與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2.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1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3.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
4.委任他人代辦時,附委任書1份。
5.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1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1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6.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為處分時,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等。(須切結確為子女利益,並由國稅局依個案實情審認)
7.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為處分時,應檢附身分證影本、監護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法院許可處分不動產之文件(98年11月23日以前應提供親屬會議允許之文件)等。
8.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9.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10.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納通知文書或贈與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11.其他相關文件或填寫內容,請參考贈與稅申報應檢附資料檢核表。
台財稅第37365號-贈與財產總值未超過免稅額者無逾期申報處罰問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準此,贈與財產總額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編者註:現為244萬元)者,依法既免申報贈與稅,自無逾期申報之處罰問題,故贈與人贈與財產總值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者,縱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繳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於贈與行為發生日起1個月以後始行申請,仍免依本法第44條之規定移罰(編者註:現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裁罰)。
1.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2.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1.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2.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通常,如果你贈送的財產在現金244萬元以下,有三種比較安全的處理方式:
(一) 久久一次贈與244萬元內,可以不用主動申報
如果你只是偶爾贈送一次,不超過244萬元的錢。
這樣的贈送通常不需要報告。
因為即使國稅局查到了。
受贈人的帳戶中多出來的錢,也不會超過244萬元。
所以,不會需要繳贈與稅。
(二) 每年贈與244萬元內,建議要主動申報
如果你是一個習慣性地,每年都贈送現金的人。
不管你是不是把錢存入受贈人的銀行帳戶。
建議你,在每次贈送時,去當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的申報。
因為長期積累後,子女名下的財產會暴增。
若增加的財產價值,遠高於小孩每年賺的錢。
這樣很容易引起稅務調查。
如果你不主動申報,隨著時間的推移。
你可能會失去每年贈送資金的記錄。
因為銀行只要將交易紀錄,保存5年就合規了。
問題是,國稅局在查稅時,可以開單的期限,最多是7年。
像是,未申報,或者惡意逃稅,這種類型。
而實務上,多在最後1年到2年,快要到期限了。
這時,會先開單要求說明,再來慢慢調查追稅。
這樣的話,就無法證明,受贈人的資金來源。
最終,可能會一次性被要求支付贈與稅。
總之,如果你每年都要贈送現金。
最好確保辦理贈與稅的申報,以免日後出現問題。
金融機構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金融機構對下列資料,應保存至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或臨時性交易結束後,至少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或卡戶檔案或契約文件檔案。
(三)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或目的資訊與分析資料。
三、金融機構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四、金融機構對權責機關依適當授權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及確認客戶身分等相關資訊時,應確保能夠迅速提供。
1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2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
1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
(三) 每年贈與244萬元內,且導入保單,可以不用主動申報
通常情況下,如果你把免稅額內的錢,贈送給你的孩子。
然後,讓他們用這筆錢,買人壽保險,這個過程是很清楚的。
而且,人壽保險的保單,本身就是一個保險公司的帳戶記錄。
所以,算是一個正式的會計憑證。
當這份保單到期或者終止時,需要至少保留一段時間的記錄。
像是,電子化保單,在期滿或終止後,要保存至少五年。
也就是說,如果是終身型保單,都一直沒有發生理賠。
相當於,終身都能當作證明。
如果繳費期10年,之後解約,可以證明15年。
這樣在國稅局進行審核時,可以作為第三方證明。
所以,如果你每年把免稅額內的錢贈送給孩子。
然後,讓他們用這筆錢買保險。
通常,可以不需要報告贈與稅。
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作業自律規範-第5條
1. 已歸檔儲存之電子保單及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相關交易資料紀錄(以下簡稱歸檔資料),其保存期限於保險契約期滿或終止後至少五年;用以處理歸檔資料之應用程式保存期限亦同。
2. 已逾保存期間之歸檔資料如欲銷燬毀,應採取適當之安全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
(四) 小結
現在父母,每人每年,可以免稅送給小孩,價值244萬的財產。
而在贈與時,即便在免稅額度內。
最安全的作法,還是主動申報。
如果是久久送一次,且在免稅額內,可以不用申報。
因為對於子女名下財產來說,不會有很大的變化。
如果是常常送,每年送,建議要主動申報。
因為時間一長,就會有問題。
第一、子女名下的財產會暴增。
若增加的財產價值,遠高於小孩每年賺的錢。
這樣很容易引起稅務調查。
而在查稅時,小孩必須提出資金來源。
第二個問題就是,拿不出資金來源證明。
因為銀行將交易紀錄保存5年就可以了。
但開單期限最多7年,又常在快到期才查。
這樣在最後2年,就很難拿出證明了。
這時可能會要求補稅。
如果在免稅額內,將送給子女的錢,導入保險。
這樣可以選擇不用申報。
因為保單算是保險公司的會計憑證。
並被要求的保存期限是5年。
又是在期滿或終止後,才開始計算。
換言之,加上保單有效期,基本上就會超過7年開單期。
這樣就很容易證明資金來源。
三、如何使用贈與免稅額,有效減少遺產稅?
每年給父母贈送220萬元。
對他們的財產來說。
就像是把原本要繳的財產稅,轉變成免稅的財產。
舉個例子,如果爸爸的課稅財產有2億元。
可以通過每年都分年贈送給子女244萬元。
分年贈與,累計免稅額度,如下表:
年度 | 1 | 5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一人可免稅送出(萬) | $ 244 | $ 1,220 | $ 2,440 | $ 3,660 | $ 4,880 | $ 6,100 | $ 7,320 | $ 8,540 | $ 9,760 |
爸媽共免稅送出(萬) | $ 488 | $ 2,440 | $ 4,880 | $ 7,320 | $ 9,760 | $12,200 | $14,640 | $17,080 | $19,520 |
這些利用免稅贈與額,送給孩子的財產。
在贈與完兩年後,就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這意味著有錢的爸媽,在年輕時身體健康,就要盡早規畫分年贈與。
如此一來,可以省下要支付遺產稅的錢。
要是等到人老了、生重病了、快要走了,才想到遺產稅的問題。
這時候就很難再做節稅規劃。
就算做了,也會有實質課稅的風險。
總之,分年贈與的方式,可以幫助家庭減少遺產稅的負擔,讓更多的錢留在家人手中。
1.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2.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四、贈與給子女的錢,可以改用爸媽的名義,進行投資嗎?
通常來說,當我們把錢贈送給子女時,他們可以隨意使用這筆錢。
不一定要把這些錢,只用在特定的東西上。
但如果子女要使用這筆錢,最好是用在自己的名字下。
如果我們把錢贈送給子女。
然後讓他們用這筆錢來投資或理財。
那麼所有投資購買的東西。
像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不動產等。
都應該以子女的名義登記。
如果後來把這些資產,重新登記回父親的名下。
就等於取消了之前的贈送。
總之,贈送錢給子女後,如果他們要用這筆錢進行投資。
最好是確保所有投資,都是以他們的名義進行的。
這樣可以避免後來的麻煩。
五、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的錢,用來投資賺錢時,該如何申報與節稅?
(一) 未成年子女,必須和父母合併報稅,並用爸媽較高的稅率
當子女用他們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時。
他們所賺取的投資收益,應該由他們自己單獨報稅。
但根據法規,未成年子女的收入。
必須和父母的收入一起報稅。
而且,要按照父母的所得稅稅率報稅。
所以,如果以子女的名義進行投資。
我們可以選擇免稅的投資方式。
這樣才能減少所得稅。
1.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
1.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二) 贈與錢給子女,如果想做投資賺錢,可以用海外所得較高的免稅額,並與爸媽一起報稅
台灣的稅務居民,在個人收入中。
有中華民國境外來源的所得,包含香港、澳門。
這類型收入,應該計入基本所得額。
但如果一個家庭,全年的這些所得。
合計,未達到新台幣100萬元。
就不需要計入所得稅。
所以,如果父母贈送錢給子女。
並且希望子女可以投資,並享受稅務優惠。
可以利用海外所得。
因為這是納入基本稅制申報。
而基本稅的免稅額,較高。
目前是670萬,2024年起將調高到750萬。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報稅時只有成年子女可以單獨報稅。
未成年子女的海外所得,也是要和父母一起合併申報。
在適用海外所得免稅額時。只有成年子女有單獨的免稅額。
未成年子女的海外所得,需要和父母的一起計算。
當海外所得達到100萬元時,就需要全部報稅。
1.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
1.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
十二、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上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可扣除670萬元,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先扣除670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 × 20%
算出基本稅額後,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依規定扣抵已計入之海外所得所繳納之來源國所得稅,倘仍有差額,始就差額部分繳納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註: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選擇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1. 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第十二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者,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依前段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2. 前項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3. 第一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2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按萬元數四捨五入;其調整之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
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三) 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1.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包括存款利息、上市公司股息,但不含郵政儲金的利息,和分離課稅的項目
這是一種綜合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是指納稅人、他們的配偶,以及受他們扶養的家庭成員。
如果他們存錢在銀行,或投資一些儲蓄型的金融產品。
一年的利息收入總和,不超過27萬元的話。
可以全部扣除掉。
但如果超過27萬元,就只能扣除27萬元以下的金額。
不過,有些特定的儲蓄項目。
像是,郵政儲金或短期票券的利息。
是不包括在這個扣除範圍內的。
1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
(三)特別扣除額:
…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
2.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是以家庭來算,未成年子女,是與爸媽共用一個額度
這個特別扣除額,是根據每一個申報繳稅的家庭單位來計算的。
每個家庭,只能享有一個扣除額。
所以,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必須一起報稅,只能有一個扣除額。
但成年子女可以獨立報稅,每個人都可以享有一個扣除額。
3. 綜所稅率高,可以考慮投資在分離課稅的標的
關於這個儲蓄特別扣除額,有一些利息是不適用的,主要有兩種情況:
(1) 短期票券的利息,不算入綜所稅,而用10%分離課稅
這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國庫券、
可轉讓的銀行定期存款證明、
銀行本票、商業本票,
以及經過相關機關批准的短期債務證券。
短期票券到期時的價格,超過原始購買價格的部分,被視為利息收入。
這筆利息收入,不需要計算在綜合所得總額中。
而是另外扣繳,採分離課稅10%。
1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1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
4 前三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1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
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
(二)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
(2)債券的利息,不算入綜所稅,而是用10%分離課稅
自從96年1月1日起。
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所賺取的利息。
這部分利息收入,不需要計算在綜合所得總額中。
而是另外扣繳,採分離課稅10%。
由於這些利息收入,不被算入綜合所得。
自然也無法使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1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2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三、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
四、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3 第一項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利息所得,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1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
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
(四)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
(四) 要交稅的收入,可利用保險給付,轉換為免稅收入
有一些投資收入,是需要納稅的。
像是股利,和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利息。
為了節省稅款,可以將這些投資本金,轉移到適當的保險中。
讓本來需要交稅的投資收入,轉變為不需要交稅的保險給付。
上面所謂的「轉入適當的保險」。
是指將原本的投資本金,轉移到性質相似的保單中。
同時,也可以保全贈與給子女的資金。
確保不會被亂花掉,或者被騙走。
1. 若有股票基金和債券投資,可轉入民國98年前買的投資型保單
例如,如果直接投資股票基金或債券,其股利和利息都需要納稅。
而且,投入的本金,需要課遺產稅。
但父母和成年子女,可以將他們名下的股票基金和債券。
轉移到,在民國98年之前簽約的投資型保單中。
這樣股利和利息的部份,就是免稅所得了。
不過需注意,這種方式還是需要交遺產稅。
台財稅字第09800542850號-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 (不溯及既往)
核釋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如下:
一、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契約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收益,保險人應於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人之各類所得額,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所稱收益發生年度,指投資型保險契約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運用標的獲配收益之年度,或保險人處分或贖回所連結投資或運用標的之年度。
二、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保險給付,免計入受益人之所得課稅,亦無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
三、因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免計入要保人之所得課稅。
四、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中華民國境內收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
2. 非必要性的多餘存款,可轉入儲蓄型或終身險
大多數父母贈與未成年子女的錢,都存放在銀行存款中。
存款利息,必須和父母的綜合所得一起報稅。
並按照父母的較高綜合所得稅率來計算。
然而,如果把錢轉移到保險中。
那麼利息,就可以轉變為不需要報稅的保險給付。
(四) 小結
爸媽贈與未成年孩子的錢,如果想要用來投資。
有賺到錢時,需要交稅的。
如果子女仍未成年,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綜所稅。
而且,將用父母較高的稅率,計算交稅。
如果投資賺錢時,希望減少稅負,甚至免稅。
首先,可以選擇做海外投資。
這樣賺到錢,算是海外所得。
報稅時,使用所得基本稅制,
這個制度,有較高的免稅額。
目前是670萬,2024年起調高到750萬。
但是未成年子女,還是要跟爸媽一起申報。
如果不想做海外投資。
可以考慮第二種方式。
綜合所得中,儲蓄特別扣除額27萬。
像是,放在國內銀行存款,賺的利息。
不過,如果是存在郵局的利息,或者分離課稅項目,就不能使用。
對未成年子女來說,是與爸媽共用儲蓄特別扣除額27萬。
另外,綜所稅率較高的人,可以考慮第三種方式。
投資在分離課稅項目,像是短期票券和債劵。
投資兩種工具,賺到的利息,不算在綜所稅中,而是分離課稅10%。
這樣可以減少要交的稅。
也可以使用第四種方式。
保險,將應稅收入轉成免稅收入。
像是,有在民國98年以前買的投資型保單,儲蓄險或終身險。
這些保險工具,賺到的利息,通常是不用交稅的。
同時,也可以保全贈與給子女的資金。
六、贈與子女資金時,容易造成被查稅的情況,是有那些?
當父母贈送資金給子女時。
有幾個主要問題,可能引起稅務調查。
(一) 未滿三十歲的子女,報稅紀錄都沒賺到大錢,也沒人給,卻有大量財產,易成為查稅目標
通常,未滿三十歲的子女,有些還沒有正式進入工作市場。
即使已經工作,他們的收入也有限。
因此,如果未滿三十歲的子女,擁有大量資產。
這可能會引起稅務部門的關注。
查詢的方向可能包括:
檢查這些資金的來源,是否是由父母贈送的?
是否涉及贈與稅的問題?
或者,是否有所得來源的疑慮?
如果調查後有問題,就需要補交所得稅或贈與稅。
根據法規,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人,購買的財產,被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
但如果能夠證明支付款項,是屬於購買人本身的,就不會受到此限制。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
(二) 父母將大量資金,存在未成年子女帳戶,沒有申報交稅,被查到將補稅
大部分涉及稅務問題的情況是,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資金轉移。
這通常是透過轉帳帳戶進行的。
當這些轉帳的錢,被查到沒交稅時,將對其中一方要求補稅。
補交稅的金額,通常是根據轉帳資金的差額來計算的。
以下是財政部公布的一個案例:
父母將資金,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存入銀行。
稽徵機關發現後,會要求父母對這筆錢,補報贈與稅。
如果定期存款到期後,又轉存回到父母的帳戶。
則應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取消。
這樣是不用交贈與稅。
台財稅第31299號-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存款有關贈與額之計算規定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存款於金融機構,經稽徵機關查明應課徵贈與稅者,如其存款係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時,其贈與總額之計算,應按年度各筆存款累計總額扣除定期存款屆期續存及轉存之餘額為準。又定期存款屆期有轉存其父母帳戶者,應視為父母對子女贈與之撤回,免予計入贈與總額。
(三) 父母將賺到的大錢,分散存到多個人頭帳戶,來逃避所得稅和遺產稅,被抓到將連補帶罰
財政部賦稅署,很多年就有公告一個稅務案例。
某知名整型外科診所,未報告近三千萬元的收入。
這筆錢,是來自病人自費支付的部分。
他們將這些收入,存入周圍親友所開立的銀行帳戶中。
他們可能認為,這樣做可以躲過稅務檢查。
但在稽核人員追查下,仍然被發現了這個違規漏報的情況。
並被處以補稅和罰款。
如果將很大筆的錢,分散到多個人頭帳戶中。
來避免所得稅和遺產稅,通常會引起稅務部門的關注。
主要原因是這些人頭,並未申報相應的所得。
但他們的名下卻擁有大量的資產。
因此,所得的申報和名下財產不相符。
這種狀況,通常是主要的稅務調查的焦點。
(四) 父母賺的錢,沒交過所得稅,就轉送子女,被查贈與稅與來源時,會連帶查出所得稅也沒交
早在民國95年10月18日,財政部賦稅署的公告案例中。
就已經透漏了他們是如何做診所的稅務調查。
這是一個牙醫的案例。
稅務部門,通常會實地訪查該牙醫的診所。
了解設備情況、營業時間、健保和自費服務等等。
他們還會實地觀察並估算診所的客戶數量。
然後製作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最後與負責人協調並簽名確認。
除了牙醫之外,還有其他行業存在類似的情況。
常見類型如下:
- 某些醫學領域缺乏健保給付項目。
- 未開具正確發票的銷售。
- 使用特殊帳戶隱藏國際貿易收入。
- 未報稅的私人借款利息。
- 房地產出租收入。
- 在國外工作的所得。
- 雙重帳簿
- 其他…
以上這些都是有賺錢,但未申報所得稅。
當把這些大錢贈與子女,容易造成被查贈與稅,與資金來源。
時常還會順藤摸瓜向上查,就會查出爸媽給的這些錢,沒交所得稅。
這時,就會被一箭雙鵰,並且連補帶罰。
(五) 小結
爸媽在使用贈與免稅額,送錢給子女時,要做好資金規劃。
不然,很容易讓小孩被查稅。
如果子女不到30歲,名下有大筆財產。
而從過往的報稅紀錄中。
沒有申報過高額所得、贈與、繼承之類的。
這樣會造成財產來源不明,是重點查稅目標。
像是爸媽將賺到的錢,存到未成年子女名下。
然後沒有申報,查到至少會要補交贈與稅。
如果爸媽賺到的大錢,連所得稅,都沒報過。
然後把這些錢,存到子女或分散到親友們的帳戶。
試圖規避所得稅與遺產稅。
這時,因為子女與親友們的名下財產,與過往所得申報紀錄不符。
也就是,沒賺那麼多,也沒人給,那來的財產?
子女或親友,就會被查稅。了解這些錢,從那裏來?
這時,不但會查贈與稅,還會連帶查一下誰給的?
這些人,賺這些錢時,有沒有交過所得稅?
所以,很容易一石二鳥,直接雙殺打。
而且,會要求連補帶罰。
七、結論
對於有錢的爸媽,常有遺產稅的問題。
在做節稅規劃時,都會建議生前分年贈與財產。
這是利用每年的贈與免稅額有244萬。
若規劃好,長期可以很大程度減少遺產。
如果每年贈與沒有超過244萬。
從法規來說,是可以不申報。
實務上,最安全的作法,還是主動申報。
若是,每年都會贈與財產給子女時。
即便在免稅額內,主動申報會比較穩妥。
若是懶得每年申報,可以在資金完成贈與子女之後。
將這筆錢導入保單,這樣也可以不主動申報。
在做分年贈與時,建議是盡早開始。
需留意的是,若死亡前兩年,才進行贈與。
這些贈與財產,還是會被算入遺產課稅。
而贈與給子女的錢,如果想要再投資賺錢。
必須使用子女的名字,購買投資標的。
若使用贈與人爸媽的名義,將會取消贈與行為。
在贈與後,進行投資時,若子女未成年。
每年申報所得稅,是和爸媽一起合併申報。
若想減輕投資時的稅務負擔。
可以規劃進行海外投資。
這樣賺到的錢,是用基本稅制交稅。
基本稅制,有較高的免稅額可用。
目前是670萬,2024年調高至750萬。
不過,未成年子女,還是與爸媽一起申報,並共用免稅額。
另外,還可以使用綜所稅中,儲蓄特別扣除額27萬。
這種是針對銀行存款的利息之類的。
但不包括郵局利息和分離課稅項目。
若要使用分離課稅項目。
有短期票劵與債劵兩種工具。
投資這兩種工具賺到的利息。
不計入綜所稅,而是分離課稅10%。
或者,將贈與子女後的資金,用來購買保險。
這樣也可以將應稅收入,轉成免稅收入。
保單上,可以選擇儲蓄險,或終身險。
或有民國98年以前買的投資性保單也行。
這些保險工具,賺到的利息,通常是不用交稅的。
同時,也可以保全贈與子女的資金。
在規劃贈與子女資金時,要留意可能引起查稅的情況。
如果小孩不到30歲,卻有大筆財產,就要小心了。
在過往報稅紀錄上,沒有高所得,也沒有拿過贈與或繼承的財產。
這種類型的,很容易被稅務調查,很可能會被要求補稅。
有些父母賺到了很多錢,但這些錢,沒有申報所得稅。
然後就把這些錢,分散在子女或親友的人頭帳戶中。
這種財產,本質上就是來源不明。
很高機率,會引起贈與稅調查。
而且,還會向上游追查資金來源。
這樣,就很容易就連帶查出。
這筆錢,也沒交過所得稅。
如此的話,就一箭雙鵰,連補帶罰。
總之,父母在贈與子女財產的時候。
要善用免稅額,進行分年贈與。
並且注意申報問題,與保有資金證明。
不是說在免稅額內的贈與,就沒有稅務問題。
因此,爸媽必須做好資金規劃。
有興趣了解的,歡迎與我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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