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險:公司為老闆買保險,能夠少交稅,真的假的?

企業在經營時,最重要的是,現金流量的管理。

因為公司金流,就像人體的血液。

是帶有維持生命,需要的成分。

公司的金流風險,有部分是股東造成的。

像是,老闆突然離世。

  • 這時候,公司這邊,會不會有債務要先還?
  • 需不需要周轉金,維持運營?
  • 老闆家裡,有沒有高額遺產稅要交?
  • 若是小孩交不出來,是不是要變賣公司股權換錢的?
  • 會不會導致公司經營權外流?
  • 若是老闆順利退休,有沒有養老生活或醫療的資金需求?

所以,公司替老闆買保險,可以提高經營上的保障。

同時,有些人也認為,如果企業為企業主購買團險。

就可以把它當成企業的開支。

然後,用來減少所得稅。

這種節稅規劃,真的有用嗎?

團險:公司為老闆買保險,能夠少交稅,真的假的?

內容目錄

一、為什麼公司要幫老闆買保險?

有不少企業主認為公司替老闆買保險,是可以節稅的。

甚至,是以節稅為規劃的主要動機。

但是,大部分情況下,反而可能會導致多交稅。

而不是減少稅負。

只有在一些特殊情況下。

企業為企業主購買保險,才不用多交稅。

我們先來看一個真實案例…

陳平是一位成功經營事業數十年的企業家。

最近,他考慮將企業交給他的子女。

但發現子女目前還不夠成熟。

所以他決定再延遲交棒的計畫。

但是,陳平擔心如果他在交棒之前發生了意外。

對企業和家庭的財務將會面臨很多問題。

包括企業的債務、遺產稅,以及經營風險等等。

他知道只要財務穩定,即使他不在了,子女也應該能夠順利面對這些挑戰。

所以,陳平想到了一個保險計畫。

他希望如果他發生了意外,公司可以獲得足夠的資金來應對這些問題。

為了了解更多,他做了相關諮詢。

詢問有關為董事長(也就是他自己)購買團險的問題。

包括如何支付保險費以及保險理賠的流程。

由於陳平的資金都在公司名下。

所以他堅持保險費,應該由公司支付。

問題是,這樣要如何規劃呢?

二、擴大書審的公司,替企業主買團險,有比較好嗎?

台灣的公司,在申報所得稅時,有兩種申報方式。

第一個方式,是書面審查制度。

由於台灣的公司很大一部分是中小型企業。

所以很大比例的公司,都是採取書審制度報稅。

那麼,就先說明書審制度,以及在這個制度下,公司為老闆購買保險的稅務效益如何。

(一) 什麼是擴大書審核?

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結算和申報,有一個叫做「擴大書審核」的規定。

這個規定說,如果一家公司符合法規上的要求,就可以使用一種特殊方式報稅。

如果這家公司,在一年內的營業收入(扣除不算在內的一些錢),總共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

他們自己可以根據法規,將純益率調整成統一的行業標準。

而且他們的年度報告是齊全且正確的。

並在報告期限前繳清了稅款。

那麼,這些公司就只要進行書面審查。

目前,書面審核的標準純盈利率取決於不同的行業,範圍在1%到10%之間。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是食米批發或者是參與農產品、牲畜、水產品的批發市場業務。

那麼書面審核的標準純盈利率就是1%。

台財稅字第11200686900號一百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一、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下列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含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應納稅額;另獨資、合夥組織應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者,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一)稻米批發;農產品(花卉)批發市場承銷;農產品(活體家畜、家禽)批發市場承銷;農產品(果菜)批發市場承銷;農產品(家畜及家禽肉品)批發市場承銷;農產品(魚)批發市場承銷………………………………………………………………………………1%
(二)豆類、麥類及其他雜糧買賣;國產菸酒批發;進口菸酒批發;金(銀)條、金(銀)塊、金(銀)錠及金(銀)幣買賣;菸酒零售;米零售;計程車客運……………………2%
…(以下內容繁多,需要者自行點閱)…

附註: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二) 公司幫老闆或員工,購買團險,這筆錢是算成什麼?

根據法規,如果一家公司為員工購買團體壽險。

而這個壽險,是由公司支付保險費的。

並且被保險的人,是公司的員工,以及他們的家人。

那麼,這筆保險費,可以被認作為公司的費用。

每位員工每個月的保險費用。

如果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

那麼這部分費用,不會被視為員工的薪資收入。

但如果超過這個金額。

超出的部分,將被視為對員工的額外補助。

需要按照規定,單獨報告給相關的稅務機構。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這裡講到的團體壽險,是指平均費率,以及由至少五個人以上購買的保單。

不是所有種類的保險,都可以享受每月2,000元以內的薪資所得,免稅待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 (第二節-各項費用)

保險費:

五、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七、保險費之原始憑證,除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依前款之規定者外,為保險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其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之保險費收據者,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三) 書審公司,為老闆買團險,會要多交稅

根據上面提到的書面審核規定。

假設有一家賣大米的公司,他們書審純盈利率,只有1%。

換句話說,如果這家公司的銷售額是三千萬元。

按照書面審核的規則來報告當年的營利所得。

他們賺到的錢,只需要報告略高於30萬元的所得。

現在,如果這家公司,為公司老闆購買團險,保費每個月超過2,000元。

根據規定,這筆保費,可以被視為公司的薪資費用。

但同時,也要算作企業主個人的薪資收入。

當公司把保費,視為薪資費用時。

書審純益率,仍然只有略高於1%。

儘管保費,可以被視為公司的開支。

但公司所申報的所得額,不會降低。

因為所得額,也就是交稅之前所賺到的錢,

這是直接用書審純益率,轉換算出來的。

所以列為薪資費用的團險費支出,並不會有扣除的作用。

這意味著這筆保費,對符合書面審核規則的公司來說。

並不會減少要繳納的稅款。

另一方面,根據規定,這筆保費支出,應該被列為企業主的薪資所得。

這就意味著,企業主需要多繳一筆額外的所得稅。

(四) 小結

台灣公司在申報所得稅時,很大部分是用書審制度。

書審制度,在計算公司當年的所得額。

是依照所在行業,給出統一的純益率。

然後,用當年公司做多少生意。

按書審純益率,算出賺到的錢,並且交稅。

而公司為員工購買團險。

這筆團險費,可以算做公司的薪資費用。

不過,每個人的團險費,超過2千元的部分。

還要算成額外的個人薪資所得。

綜上,由於書審制度,在算出公司當年賺多少錢時。

是直接用統一的比率做換算,也就是書審純益率。

這時,公司交出保險費,就算看成薪資費用。

也無法再計算所得上,產生抵減的效果。

所以,對於符合書面審核的公司來說。

如果為企業主購買保險。

並不能減少公司所得稅。

且將會使企業主,多繳一筆額外的個人所得稅。

三、按實報稅的公司,幫老闆買團險,有比較好嗎?

在台灣,公司申報所得稅的第二種方式,是按實申報制。

這種方式,通常是生意做得比較大的公司所使用。

還是先說明按實申報制。

然後,再討論在這個制度下,公司為老闆買保險的稅務效益。

(一) 公司按實申報是什麼?

根據稅法,營利事業的所得計算。

是他們將一整年的收入,減去各種開支、損失,以及稅金,之後得到的純盈利額。

這個純盈利額,就是他們應該繳納稅金的金額。

收入-成本-費用=稅前利潤

如果一家公司按照上面的方式報稅。

那麼,這家公司就是使用按實申報制,申報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24條

1.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二) 公司幫老闆或員工,購買團險,這筆錢是算成什麼?

對於那些以公司為保險的支付者,為公司老闆購買保險的情況。

根據上面提到的稅法規則。

團保費,除了每月2,000元的部分。

其他保險費用,都應該算作薪資支出。

並且需要向國稅局報告。

簡單來說,如果公司為老闆購買團險。

超過每月2,000元的保費部分。

需要被視為公司支付給老闆的薪資。

並且需要按照法規報告給國稅局。

(三) 按實申報的企業,為老闆買團險,沒有節稅效果

當一家公司按照實際的收入報稅時,如果這家公司為公司老闆購買團保,會發生以下兩件事情:

首先,公司會把團險費用,當作薪資費用。

這樣可以降低公司的應納稅額。

也就是說,公司要繳的稅少一點。

這也意味著,老闆從公司得到的盈餘分配(也就是股利)會減少。

因為一部分錢,用在了支付團險費上。

其次,公司支付的團險費,會被視為公司老闆的薪資收入。

這樣增加了老闆的總收入,所得稅也會交比較多。

總結來說,對於按實際收入報稅的公司老闆來說。

公司為老闆購買團險。

既不會幫助減少稅金,也不會讓他們多繳稅。

換句話說,稅金總額保持不變,只是分配方式有所改變。

(四) 公司保留股利,並替企業主買保險的話,要如何買呢?

然而,以上的解釋,並不是說按實際收入報稅的公司,可以無限制地為公司老闆購買保險,支付保險費。

1. 公司賺到錢,不分配股利的話,每賺100元,要交24元的稅

如果公司在當年,沒有把盈餘分配出去。

還是需要交稅的,這個叫做保留盈餘稅。

從民國87年度到民國106 年度。

公司保留盈餘就需要額外支付10%的所得稅。

而自民國107 年度起。

這個額外稅率降低為 5%。

舉個例子,假設一家公司在 107 年賺了 100 元。

如果他們不考慮其他因素,他們需要支付 20 元的所得稅。

但如果公司,沒有分配這 100 元的盈餘。

那麼,他們需要額外支付 5% 的稅金,也就是 4 元。

所以最終他們需要支付的總稅金是 24 元。

公司所得100
稅率20%
盈餘80
不分配加稅5%4
不分配合計稅率24

所得稅法-第66-9條-第1項

1.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2. 公司不分配股利,而幫老闆購買保險,保障額度,最多買到老闆的綜所稅率到20%

在台灣,個人的綜合所得稅有不同的等級。

最高可以達到40%。

然後,還有30%、20%、12%、5%和0%等不同的級距。

對企業來說,如果不分配盈餘給公司老闆。

當年最多需要支付24%的稅。

所以,當公司老闆的綜合所得稅率,低於20%時。

公司通常會選擇,分配盈餘給老闆。

因為這樣可以適用較低的稅率,稅金就不會太高。

但是,當公司老闆的綜合所得稅率,達到30%或以上時。

公司應該停止分配盈餘。

以免超額分配的盈餘,使公司老闆的稅率,升高到30%的級距。

這樣就會多繳稅。

從公司為老闆購買保險的角度來看。

公司增加了保險費用,這就意味著減少了盈餘。

但反過來,公司老闆的薪資收入也會增加。

換句話說,當公司為老闆購買保險時,實際上是在把部分盈餘分配給老闆。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決定不分配盈餘。

同時把錢用於購買保險。

那麼,可以列為薪資的保險費用,不應該使老闆的整體稅率超過20%。

反之,如果公司,不設立不分配盈餘的政策。

也就是公司賺到盈餘,不管怎樣,都會分配給股東。

而將股利所得稅,等於薪資所得稅,也可視為保險費所得稅。

那麼,公司為老闆購買保險的支出,就沒有限制。

所得稅法-第5條


2.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加超過一百十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至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三十四萬元,加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九十五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3.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財政部公告-十五、累進稅率速算公式(單位:新臺幣元)

所得淨額× 稅率-累進差額= 應納稅額
0 ~ 560,0005%0
560,001 ~ 1,260,00012%39,200
1,260,001 ~ 2,520,00020%140,000
2,520,001 ~ 4,720,00030%392,000
4,720,001 以上40%864,000

(五) 公司幫老闆買保險後,保費變成薪水,這會要交補充健保費嗎?

公司為老闆買商業保險時。

在二代健保實行後。

除了所得稅方面需要考慮外。

還有補充健保費的部分,可能會產生額外的負擔。

1. 保費轉薪資,老闆的總薪資,超過投保薪資的部分,要交補充健保費

根據法規,如果一家公司的員工,屬於第一類健保被保險人。

而且他們的每月薪資總額,超過該月的健保投保金額。

公司應該支付補充健保費。

這個額外費用,是根據差額和一個特定的比率計算的。

然後,與健保費一起每月支付。

如果公司為老闆購買商業保險,並支付相應的保險費用。

這筆保險費用,應該被列為薪資支出。

在第二代健保實施之後,如果這筆薪資支出,未納入健保投保薪資的計算中。

那麼,公司應該,從老闆的薪資中,扣除相應的健保費。

總之,這個規則是關於公司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支付額外的健康保險費,並確保這些費用被合理計算和支付。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

1.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

第三十一條之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算;自第二年起,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

補充保險費計算公式

投保單位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79A及79B)與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公式:(每月給付之薪資所得總額-給付當月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 × 費率2.11%

2. 老闆拿到的股利,超過投保薪資的部分,要交補充健保費

如果一家公司,沒有為公司老闆支付商業保險費。

這筆錢,將被算入公司的盈餘中。

當公司在未來支付股利給公司老闆時。

根據規定,公司將需要扣除補充健保費。

總之,從公司的角度來看。

可列成薪資費用的商業保險費,和股利健保費。

這兩種費用,都會對額外的補充健保費用,產生相似的負擔。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

1.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2.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3.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保費轉成獎金型的薪水,全年超過四倍投保薪資的部分,要交補充健保費

根據規定,如果一家公司被視為投保單位。

並且支付給公司老闆的全年累計獎金。

超過,當月的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的四倍部分。

那麼,針對超過的部分,公司應該扣除補充健保費。

如果說公司支付給公司老闆的保險費,被列為薪資支出。

這筆薪資支出,又未被納入公司老闆的健康保險投保薪資的計算中,且被視為獎金時。

剛好當年度,全年累計獎金,超過當月的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的四倍部分。

超過的部分,也應該扣除補充健保費。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

1.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2.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3.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公司購買保險,要多付出補充健保費,較不利

根據前面的討論,如果一家公司,以公司為保險的要保人,為老闆購買商業保險。

支付的保險費,會被列入薪資支出。

這樣一來,公司老闆,需要支付的補充健保費,最高可達4.22%。

這裡包括,兩筆補充健保費。

第一種、薪資所得超過投保金額的部分。

第三種、薪資所得,被認為是獎金,且超過投保金額4倍的部分。

這個補充健保費的比例,總共4.22%。

這樣會高過公司直接把盈餘,以股利的方式,支付給公司老闆。

因為這時股利的補充健保費是只有1筆的2.11%。

總而言之,這意味著公司購買保險,可能會增加公司老闆的補充健保費,相對於直接支付股利的方式而言。

(六) 小結

台灣的公司,在申報所得稅時,如果使用按實申報制度。

所得額是用收入,減掉成本,減掉費用,來計算出。

公司幫老闆買人身保險,付出的保險費用,可以認作成薪資費用。

若是當年每人保險費超過2千的部分,也要被算成個人的薪資所得。

也就是說,對於按實申報的公司,幫老闆購買保險,交的稅差不多,並不會較多或較少。

因為在公司方面,增加的薪資費用,將減少所得,也就是少交營所稅。

在老闆個人方面,增加薪資收入,將增加所得,也就是多交綜所稅。

兩者相抵下,這種方式,並不太有稅務優勢。

身為企業主,若公司可以決定要不要分配股利的情況。

通常,以老闆的綜所稅率,為主要的考慮點。

在老闆個人的綜所稅率20%以內,分配股利才較省稅。

而公司有保留股利,且打算幫老闆買保險。

這種情況下,保險的額度,最多買到老闆的綜所稅率不超過20%。

也就是,老闆當年的其他所得,加上保險費轉薪資所得的部分。

這些算出的綜所淨額,在2023年度的話,總共不超過252萬。

這樣才有少交稅。

如果公司都會分配股利,這種情況,就不會有上限。

因為對老闆來說,這時股利所得稅,等於薪資所得稅,也就是保險費所得稅。

另外,在二代健保實行後。

對老闆來說,股利所得和薪資所得,都要考慮補充健保費。

如果公司幫老闆買人身保險,補充健保費可能會要多交。

所以,按實申報的公司,幫老闆買人身保險。

所得稅負擔,不太有改變。

然後,可能有補充健保費要多交。

若有保留股利政策,也有保額上限,需要考慮。

四、為了企業永續經營,公司幫老闆買保險,該如何規劃?

有時候,讓公司成為人壽保險的要保人,對公司的經營可能有幫助。

這種情況包括考慮,公司老闆的退休金、回購公司股份、確保公司持續經營,或者作為企業債務的擔保…等等。

然而,如果以公司為要保人,為公司老闆購買商業保險時。

除了之前提到的可能多繳所得稅,或補充健康保險費外。

還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點事項:

(一) 公司收到保險理賠金,是要繳稅

根據規定,當人身保險支付給受益人時,這筆錢是不需要繳納所得稅的。

但是,這種免稅的規則,只適用於自然人(也就是個人)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是一家公司或法人。

那麼,收到的保險金,就需要按照其他所得,繳納稅款。

簡單來說,公司拿到保險金後需要交稅。

所得稅法-第4條

1.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財政部新聞稿-企業團體壽險滿期給付金,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若以營利事業本身為受益人,期滿保險金未轉撥員工部分,應列報為期滿年度之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來自○○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給付金4筆,受益人均為營利事業本身,總計1千餘萬元,其中2筆期滿金2百餘萬元,已轉撥予員工,並依法開立扣繳憑單,列為個人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另2筆期滿金8百餘萬元,係重新申購另一新團體人壽保險契約,保險公司未將期滿保險金匯入公司帳戶,而係作為抵付新購之保險費用,故未列報收入。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如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其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列為費用。故當保險契約期滿且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時,公司縱然未收到現金,惟滿期保險金之給付收入係因該保險契約之期限及其條件已成就,即應按權責基礎申報收入,始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公司因不諳規定,致遭該局核增收入8百餘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罰;另因漏報收入,致短漏報103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若經計算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同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如有取自保險公司團體壽險滿期給付金,其未轉撥予員工部分,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切勿因一時之疏忽,造成公司嚴重失血。

更新日期:107-11-06

(二) 舉例解釋

我們用一個例子來說明。

假設有一家公司叫做甲公司,他們有一些債務。

而這些債務,都由公司的董事長保證。

為了防止一旦董事長去世,銀行會拿回貸款資金。

這樣公司就會陷入財務困境。

甲公司決定為董事長購買人壽保險。

這樣,如果董事長去世,保險公司會支付一大筆錢。

這筆保險金,可以用來還債,以保持公司的信用。

簡而言之,這是一種方式,可以確保公司在某些不幸的情況下,繼續運作下去。

(三) 公司幫老闆買保險,該如何做比較好?

1. 了解信託的稅收規定

我們來講解一下信託合約中的稅收規定。

根據法規,如果一份信託合約清楚地指定了受益人。

而這些受益人,不包括委託人。

那麼這些受益人,需要將他們從信託中,獲得的所有或部分利益。

視為當年的收入,並按照法律的要求交稅。

此外,根據另一條規定。

信託所擁有的財產產生的收入。

需要先減去成本、必要的開支和損耗。

然後根據不同的收入類別,計算受益人的各種收入額。

最後將這些金額,合併計算到當年的收入中,按照法律的要求交稅。

所得稅法-第3-2條

1.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3-4條

1.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2. 公司可以利用信託,將保費交由老闆自己來規劃保險

當企業主想要進行保險規劃。

像是企業主退休金、回購公司股權、確保企業的持續經營,或者為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

這時可以使用一個叫做「信託合約」的方式。

這個合約的目的,是將保險費的資金,放入信託中。

由公司的董事長來管理。

這樣做有以下好處:

  • 避免重複課稅:這表示保險費和保險給付不會被重複課稅,也就是不會被多次要求納稅。
  • 避免財產帳外化:這指的是公司的財產不會被視為帳外資產,這樣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司的財務狀況。

有興趣者,歡迎與我聊一聊。

(四) 小結

企業在經營時,最重要的是,現金流量的管理。

因為公司金流,就像人體的血液。

是帶有維持生命,需要的成分。

公司金流的風險,有部分是股東造成的。

像是,老闆突然離世。

這時候,公司這邊,會不會有債務要先還?

需不需要周轉金,維持運營?

老闆家裡,有沒有高額遺產稅要交?

若是小孩交不出來,是不是要變賣公司股權換錢的?

會不會導致公司經營權外流?

若是老闆順利退休,有沒有養老生活或醫療的資金需求?

所以,公司替老闆買保險,可以提高保障。

這是必須要規劃的。

同時,這樣的規劃方式,會有一些成本。

如前所說,有所得稅稅負、補充健保費。

另外,規劃時,以公司為保險的受益人。

拿到理賠保險金時,也是需要交稅的。

而另外一種方式,對公司有較多的好處。

就是先信託資金,再來購買保險。

這可以減少稅負,也避免公司財產帳外化。

有興趣的,可以與我聊一聊。

五、結論

有些企業主認為,公司替老闆買保險,可以減稅。

這是不太正確的。

公司報稅制度擴大書審制按實申報制
公司-營所稅不變減少
公司-補充健保費最高4.22%最高4.22%
老闆-綜所稅增加增加
總成本變多變多

如果申報所得稅時,公司是用擴大書審制度。

公司替老闆買保險,反而會多交所得稅。

如果是按實申報制的公司,則不會改變所得稅負。

另外,公司有保留股利的節稅規劃。

公司替老闆買保險,必須考慮個人綜合所得稅。

最高不超過20%,才能維持節稅效果。

而且,公司可能會多交補充健保費。

另外,保險的受益人也是公司的話。

這樣拿到理賠保險金,也是要交稅的。

所以,公司替老闆買保險。

成本上,可能付出比較多。

有保留股利的政策,也要考慮保額的上限。

因此,可以改變規畫方式。

公司可以先將保費做信託。

然後,再來幫老闆買保險。

這樣可以減少稅負。

避免公司財產被人看。

也能提高公司保障。

有興趣的,歡迎與我聊一聊。

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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